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《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》的通知

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《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》的通知 颁发部门: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:1996-10-01 生效日期:1996-10-01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《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》的通知 (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 国资产

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《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》的通知
  
  颁发部门: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
  发布日期:1996-10-01
  生效日期:1996-10-01
  
  
              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
  
      关于印发《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》的通知
  
        (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 国资产发[1996]25号)
  
  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(办公室);
  
    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,“九五”以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,我国
  
  国有资产管理要立足于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,通过盘活存量资产,调整
  
  经济结构,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。因此,加快培育和发展企业产权市场,建立企
  
  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,是今后一个时期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。为配合
  
  中央关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战略的实施,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全国企业产权市场并加
  
  强监督管理,我局制定了《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》,现印发
  
  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,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、建议及时告知我们。
  
           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
  
    为了争取用三到五年时间,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、全国
  
  统一规范的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,促进存量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,从
  
  整体上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,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,根据《国有资产管理
  
  体制改革与近期工作纲要》的精神,现就如何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问题提
  
  出如下指导意见,请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执行。
  
    一、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基本原则
  
    开展企业产权市场的培育、发展和监管工作,要始终注意坚持以下原则:
  
    1.坚持服务于存量资产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原则,通过为企业自主兼并收
  
  购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,促进国有资产向高效益领域转移和国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
  
  变。
  
    2.坚持既要大胆探索、又要力求规范的原则,通过建立一整套有效的市场监
  
  管体系,切实制止产权变动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。
  
    3.坚持以点带面、稳步推进的原则,为本级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,依靠政府
  
  各职能部门、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共同努力,逐步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产权市场
  
  体系。
  
    二、积极培育和发展企业产权市场体系
  
    (一)企业产权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,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
  
  需要进行。省内企业产权市场体系的建立,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筹规划,逐步
  
  完善。
  
    (二)企业产权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要以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为基础。各地的信
  
  息联网工作由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划后,统一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。
  
    (三)要探索多种有效形式,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结合。
  
    (四)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当好本级政府的参谋和助手,探索通过以
  
  下途径,充分发挥企业产权市场在盘活存量国有资产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作用。
  
    1.为企业及时、迅速、高效地提供产权转让信息,以降低企业兼并收购成本。
  
    2.为出售小型国有企业形成产权转让竞价机制,促进国有企业抓大放小战略
  
  的实施。
  
    3.为政府监管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提供信息服务,防止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
  
  产流失。
  
    三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的管理
  
    (一)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以下两种类型:
  
    1.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,即经批准具有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服务资格的
  
  产权交易所、产权交易市场、产权交易中心等一类中介机构。
  
    2.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提供一般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、证
  
  券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。
  
    (二)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服务机构要实行分类管理。
  
    1.要在清理整顿现有产权交易所、产权交易市场、产权交易中心等一类中介
  
  机构的基础上,认真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的资格审核与监管工作。对于经批
  
  准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,可以设立监事会,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政府其
  
  他有关部门派代表共同组成,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行使日常监管职能。
  
    2.对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一般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、证
  
  券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,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配合,对其
  
  产权转让中介服务行为进行监督。
  
    (三)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:
  
    1.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提供相关的咨询、策划、组织、协调等服务。
  
    2.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权转让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;
  
    3.审查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,做好产权转让过程中的组织工作,维护转让双
  
  方的合法权益;
  
    4.向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产权转让文书,保证产权转让的规范性、合法性;
  
    5.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情况,并接受国有资产
  
  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。
  
    (四)要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内部管理制度,形成其内部的自我约束机
  
  制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可以通过实行会员制、网员制等多种形式,充分发挥其
  
  他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产权市场中的作用。
  
    (五)要加强行业自律性组织建设,促进行业自律性管理。通过组织的各项活
  
  动,使产权转让中介机构沟通信息、交流经验,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。
  
    四、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
  
    (一)企业产权市场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,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
  
  不同类型企业产权转让方式的特点,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,对企业产权市场实施一
  
  体化的监督管理。
  
    (二)加强市场法规建设。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推动地方政府
  
  立法,完善地方法规体系。已经出台法规的地方,要在继续完善现有法规的同时,
  
  抓紧法规的落实工作,做到有法必依,违法必纠。没有出台法规的地方,可参照已
  
  经出台法规的省市的立法程序和立法规格,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,争取政府的
  
  支持,尽快出台关于本地区产权转让的有关法规。
  
    (三)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对企业产权市场的以下监管职责。
  
    1.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督;
  
    2.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企业产权市场的法规政策;
  
    3.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审核手续;
  
    4.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产权变动登记管理工作;
  
    5.编制企业国有产权市场发展分析报告;
  
    6.政府下达的其他监管工作。
  
    (四)在对企业产权市场监管过程中,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注意充分运用
  
  国有资产评估立项与确认、产权登记、产权界定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手段。
  
    (五)要建立产权市场的报告制度。各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
  
  和人员负责产权市场的监管工作,每季度定期汇报情况,并于每年一月三十日之前
  
  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交上年度本地区产权市场发展报告。
  
    (六)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,实现对企业产权市场的国有资产产权监管与社
  
  会监管相结合。一方面,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“三定”方案赋
  
  予的职能切实履行“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”的职责;
  
  另一方面,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使专职监管的同时,应主动联合政府其他经济综
  
  合管理部门,争取各方的支持,共同做好企业产权市场的监管工作。
  
    五、抓好试点工作
  
    (一)企业产权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,呆有计划、有步骤地进
  
  行,各地不能一哄而起。当前,各省应根据自己的情况,选择省内试点,总结经验,
  
  逐步推进。
  
    (二)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目前已初步确定了试点单位。所选的试点省要认真
  
  按照部署,根据本省实际情况,确立试点方案,认真组织实施。各省要将试点工作
  
  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。
  
    六、做好人员的培训工作
  
    (一)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培育和发展企业产权市场的重要性,提高全社会对
  
  企业产权市场的认识,使全社会都关心并积极参与培育和发展企业产权市场的工作。
  
    (二)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班,对企业产权市场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人员、
  
  产权转让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和企业经营者进行有关法规、业务知识培训,加强职业
  
  道德教育,逐步建立一支与社会主义企业产权市场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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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4年07月01日  所属分类:法律法规